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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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03执707号 朱正生、吴俊立: 申请执行人朱正生与被执行人吴俊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903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0800元并支付执行费2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俊立于2021年9月3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朱正生支付了欠款2080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212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7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