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宏基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漯河市宏基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被告漯河市宏基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5600元及违约金(以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1%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1%计算至该租赁费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漯河市宏基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8-10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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