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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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审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 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师国亮 审判员韦青青 审判员张雷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振 书记员王楠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