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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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与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强哥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辽P×××××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汽车返还给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租金14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