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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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光纤入户、拆锅入网、收视费等合计70,8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765.70元,减半收取计882.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