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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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76.27元、利息31312.13元、罚息(以本金49976.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15%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59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5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600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15%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62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4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