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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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7831.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为17691.53元、复利为1753.0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剩余借款本金87831.81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上浮50%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445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上浮50%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按年利率24%计算数额为上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粤EZ××××号小型越野客车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6.31元、财产保全费961.05元,合共203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