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21.1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20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律师费与前述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37.67元,由被告***负担38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吴利琴

审?判?员????霍惠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才玲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1民初72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

负责人:林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敏,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透支本金19921.18元及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8月24日未还利息1872.58元、费用2214.76元(包括违约金2214.76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2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卡号:6259××××2669;

二、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参照滞纳金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三、尚欠金额: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19921.18元、利息1872.58元、违约金2214.76元;

四、律师费: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本案律师费1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及律师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就收取违约金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21.1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20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律师费与前述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37.67元,由被告***负担38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吴利琴

审?判?员????霍惠媚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才玲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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