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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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6942.93元、保险费5210.23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及拖欠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霍惠媚 审?判?员???吴利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何文俊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