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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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金达不锈钢制品厂支付货款1044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44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3.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