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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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万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920.3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78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