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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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9282.15元(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69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3元,减半收取30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