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印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印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224.8元,本息合计155224.8元,并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3.06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