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明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款3544.58元;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