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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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刑刑罚的执行。 二、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刑刑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