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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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1381执恢3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车静与被执行人宋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9)辽1381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车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宋某亲属代替被执行人宋某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车静1000元,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11355元,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2355元,剩余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宋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9)辽1381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车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