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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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35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修琳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潘锦文联系电话:0535685××××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