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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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3716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小站支行9×××××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