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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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还原告***车辆损失费230293元、施救费900元,鉴定费11515元,合计2427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3
发布日期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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