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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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贷款本金182390000元及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3873628.4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按其银团贷款余额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11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978118.00元,由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