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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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 |
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603.29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等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折算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