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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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本金219705.75元,利息24670.70元,本金罚息4709.78元,利息复利2206.07元,合计251292.3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发动机号为171030C0113,车架号为L2CCA2B80HGxxxxx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9元,减半后2549.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 9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