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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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山东益盛聚氨酯有限公司、淄博诺宏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诺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姜能浩、李芳、赵成周、韩立娟、闫树吉、郗秀红、姜能程、赵素芸、李文科、姜莉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山东益盛聚氨酯有限公司、淄博诺宏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诺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姜能浩、李芳、赵成周、韩立娟、闫树吉、郗秀红、姜能程、赵素芸、李文科、姜莉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84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