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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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支付代偿款408085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后37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77.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