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云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响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1228.35元,并以11228.3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市场贷款报价年利率3.85%支付原告陕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西安云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响桥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西安云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西安云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响桥店、西安云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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