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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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621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LPR的1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63元,剩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