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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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本金69539.47元,利息11822.35元,本金罚息2030.94元,利息复利1611.37元,合计85004.1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发动机号为783667,车架号为LSVGP4553E202xxxx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后979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