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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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 二、限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0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月1日至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105.33元,2020年1月1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1066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94元,由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1元,由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2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5元(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70元。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同意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迳付10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