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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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信用卡本金108887.82元、利息13329.17元,违约金3623.11元以及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