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纳万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峰管业河北有限公司
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伟江商贸有限公司
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峰管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市伟江商贸有限公司、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纳万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7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74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峰管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市伟江商贸有限公司、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4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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