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凯荟商贸有限公司
文安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凯荟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20000元。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申请人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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