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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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6483.13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误工费34791.70元、营养费4500.00元、护理费13432.32元、鉴定费3200.00元、复印费9.20元、交通费2300.00元、律师费12000.00元计140116.3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10000.00元,还应赔偿130116.35元;被告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518.00元;由被告***负担1451.00元,被告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