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6483.13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误工费34791.70元、营养费4500.00元、护理费13432.32元、鉴定费3200.00元、复印费9.20元、交通费2300.00元、律师费12000.00元计140116.3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10000.00元,还应赔偿130116.35元;被告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518.00元;由被告***负担1451.00元,被告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5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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