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21116.59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再行医疗费8000元,合计32766.5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2230元、护理费13392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1022元;

三、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再

行医疗费14766.59元;

四、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鉴定费211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758.50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75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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