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230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5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11755元,由被告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