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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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都市之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克瑞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都市之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都市之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7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算,其中8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算,剩余10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6697元,由被告江苏都市之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