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国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725执941号之一被执行人臧建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臧建华罚金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2018)豫172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一、臧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对被告臧建华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我院刑事审判部门将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刑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及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本院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到其住所地调查其名下房产、不动产和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臧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