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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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725执941号之一被执行人臧建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臧建华罚金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2018)豫172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一、臧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对被告臧建华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我院刑事审判部门将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刑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及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本院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到其住所地调查其名下房产、不动产和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臧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30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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