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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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侯正明、占海兰与王瑞怀、王庆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二、王瑞怀、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合肥市庐阳区荣城花园1幢602室的初始登记; 三、王瑞怀、王庆在合肥市庐阳区荣城花园1幢602室的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侯正明、占海兰办理合肥市庐阳区荣城花园1幢602室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驳回侯正明、占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合计7463元,由侯正明、占海兰负担1493元,王瑞怀、王庆负担5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22×××03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