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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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借款偿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以***名下房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5号2#-4#、不动产单元号:220106006261GB00017F00070097、丘地号4-100/175-66715、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拍卖、变卖价值对上述债务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第一顺序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7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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