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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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方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方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0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沈阳市方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诉讼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