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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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17293.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利息1790.94元,违约金1282.95元(截止至2020年6月2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17293.79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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