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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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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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二、被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传推广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百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四、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五、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