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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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61894.22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方强农场营业所,账号:62×××84),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700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路支行,账号:62×××98),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39522.51元(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108055.26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方强农场营业所,账号:62×××84);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汇款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9]。 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