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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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大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西藏大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息28716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西藏大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借款逾期还款利息537元,并以28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0.64%为利率基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贷款本息之日;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西藏大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的罚息1260元,并以28000元为本金、以日利率0.03%为利率基准继续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贷款本息之日;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西藏大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2元,减半收取计300.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