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2-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7- 被告***、***、***在继承案外人曲荣涛遗产范围内对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曲荣涛所有的房屋变卖的价款扣除***生活费52800元后,在剩余房款中限额赔偿9225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