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13212.19元及利息(以213212.1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6元,被告***负担2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8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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