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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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13212.19元及利息(以213212.1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6元,被告***负担2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