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账号:1086××××1120)的银行存款332356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龙溪支行(账户:2008××××345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4-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