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安县华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海纳万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纳万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