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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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黔2731执14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潘佳茂,男,****年**月**日生,苗族,住***。 申请执行人:胡婷婷,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人民北路(农行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519115998; 法定代表人:何登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潘佳茂、胡婷婷与被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31民初53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潘佳茂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申请执行人潘佳茂、胡婷婷与被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人民币支付人民币440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