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邹城市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邹城市温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0635.56元及利息(按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邹城市温泰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邹城市温泰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邹城市温泰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