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康县百诚达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青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19)被告湖北青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保理首付款、违约金、保理使用费及案件受理费15160332.15元;

(2019)被告太康县百诚达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保理首付款、违约金、保理使用费及案件受理费10225933.95元;

(2019)被告***、***对前述两项判决偿还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追偿;

(2019)驳回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42元,由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760.5元,由被告湖北青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康县百诚达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2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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